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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圈(比特币)经典案例,其中你最想不到的犯罪:盗窃(窃电)

华为手机下载imtoken钱包 2023-06-14 05:54:32

一般认为,与虚拟货币直接相关的服务在中国很可能存在违法甚至犯罪风险。 作为计算机的一种,矿机销售、托管和使用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 但自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打压矿业”以来,各地纷纷将矿业纳入打压清算的视野,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也发生了变化。

矿圈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矿机生产、矿机销售、算力销售、矿机托管等。

小编找了几个典型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1.因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本案二审法院较为友善,承担全部损失。)

案例:2018年11月3日,黄正文通过外来人黄子彤的招商银行账户向林真如转账4.5万元。 2018年11月13日,黄正文(乙方,项目投资人)与林真如(甲方,项目负责人)签署了《投资承诺协议》。 第一条 投资者投资金额及投资方式协议: A、双方同意乙方于2018年11月3日参与投资AC3资产(以下简称AC3),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5,000元。 第二条投资损失责任约定:甲方承诺乙方对AC3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5,000元。 如2018年12月24日前AC3价格低于乙方采购价格,乙方仍将使用原仓库持有的AC3初始投资(价值45000元),甲方须补偿乙方AC3等值人民币的相应差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偿还AC3等值人民币的下降差价,甲方应积极履行偿还AC3相应差价的义务。 第三条违约责任约定: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账户中的AC3资产(价值人民币44000元)为乙方提供担保。不足还款的,甲方补偿相应差价人民币。 甲方承诺,如有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将以上述财产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世界货币使用。 虚拟货币等非法物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使用、公民投资、交易等属于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黄正文与林真如签订了《投资承诺协议》。 投资标的为AC3币,是一种虚拟货币。 因投资该虚拟货币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黄政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盗窃比特币怎么定罪,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非法融资实体销售、流通和分配代币。 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 用于代币发行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能具有法定补偿、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被使用作为市场流通的货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做好清算、退出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 本案中的AC3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本质上是发行境外代币并进行境内融资活动的运营平台。 上诉人黄成文投资、被上诉人林真如于2018年11月3日操作AC3虚拟货币,经上述七部委公告,该类代币融资行为并非简单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而是通过平台运营,不断吸引投资者、人为抬高价格、出售融资等牟利行为。 这种行为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和货币稳定,应被视为无效。 当因投资虚拟货币而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时,应根据各自过错公平处理。 本院裁定,被上诉人林真如承担50%的担保责任是适当的。

2、委托合同纠纷(托管矿机):

(托管期间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2020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托管协议,约定芯动科技T2T30t设备由被告代管,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原告支付相应费用保管费。 当月14日,原告寄出25台设备,被告于18日确认收货。 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500元、保管费10611元、运费1500元。 后原告发现设备未在线运行,原告无法获得设备正常运行的收益,共计399,080.64元(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3月15日)。 399,080.64元为利润损失,按照设备运行获得的比特币数量,参考比特币市值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399,080.64元,即原告可得利润的损失,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计算方法无法律依据,主张的证据不成立。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晓退还了原告李佳佳收取的25台设备(型号为Innosilicon T2T30t),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完毕;

二、被告王晓退还原告李佳佳保证金500元、运费1500元、保管费10611元,共计12611元,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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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与还

原告与被告为亲属关系。 被告声称其具有“冷钱包”功能,可以在存入比特币后产生利息。 如果原告愿意,他可以将比特币放入被告的“冷钱包”,由被告负责支付每月利息的千分之五的利息。 原告将自己的3.21比特币转给被告,被告支付次月0.015比特币利息。

2018年12月6日,原告通过境外网站账户向被告转账3.21571907个比特币,2019年1月6日,原告账户被扣款0.01550741个比特币。 2020年8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向公安部门举报郭畅实施诈骗合作比特币矿场项目的租金。因郭畅被捕或郭畅主动退赃,向乙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本协议第一条完成后,乙方自愿退还甲方存入乙方的3.4个比特币。 3.若郭畅主动要求补偿,甲方优先5万元,乙方优先3.5万元,双方分配按投资比例平衡。” 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要求被告归还比特币并支付其他借款。

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冯志鹏向原告王辉返还3.2个比特币;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冯志鹏向原告王辉支付保险服务费2600元;

案件受理费82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79元。 原告王辉承担1279元,被告冯志鹏承担12000元。

4、还有一种我们想都没想过的犯罪行为——盗窃。

(窃取国家电力公司的电力)

查看判决:

1)、(2020)金03刑终272号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刘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根据相关证据,确定窃电起止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符合法律规定。 现场检查记录显示,案发现场剩余电源88件,没有证据证明它们正在使用。 这部分电源不应计入窃电量。 因此,确定刘子富被盗用电量为589942.08千瓦时,被盗用电量为434933.76元。 没收刘子富作案用的财物。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刘子富违法所得434933.76元,补偿给被害单位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宁河供电分公司,并没收其随案转移供作案用的个人财物盗窃比特币怎么定罪,依法依规没收。法律。

2)、(2020)黑06刑终326号刑裁定书:

2019年9月,被告人林中虎、李成国计划窃取电力并经营比特币矿机谋取私利,并共同选定窃电用变压器。 2019年9月12日,林中虎聘请他人(另案处理)在奉化厂房南10米处,将国家电网的电源私接至奉化电器厂厂房西侧大庆市红岗区八百龙电器厂,为运营比特币矿机窃电。 窃电期间,两人共同负责比特币矿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挖出的比特币由林中虎通过李成国联系到的人出售。 2019年9月12日15:00至2019年10月28日12:00,两人窃电运行127台亿比特E10.1比特币矿机、3台中型风扇和1台大型风扇。 4个鼓风机,1个立式风扇。 2019年9月17日15:00至2019年10月28日12:00,10台蚂蚁S9K比特币矿机被窃电运行。 2019年10月10日15:00至2019年10月28日12:00,盗窃者用电运行了10台Ebit E10.1比特币矿机。 综上,经计算,被告人林中虎、李成国窃取的电费总值197803.5元。

被告人林中虎、李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家权力,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林中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万元。

此外:

在矿业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包括: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 这里就不细说了,因为都是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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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峰律师

刘高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多次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现任刑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拍卖招标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十余年,潜心钻研法学,实践经验丰富。 处理过多起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辩护案件。 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诉讼、房地产、公司事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