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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案:微信语音回复“收到”是否有效协议?

华为手机下载imtoken钱包 2023-06-29 14: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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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并未通过手写签名的方式签署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发送给他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该协议并提交给酒店。 支付5000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王某通过微信发给刘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刘市民经营一家高档礼品店,租用济南某酒店一楼大堂作为营业场所,租金每年5万元。 不过,双方并未签订纸质租赁协议,而是通过微信达成协议。

不久,刘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其经营造成很大风险”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酒店退还租金。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租赁协议有效,刘某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了解,去年5月,刘某在济南某酒店一楼大堂租了一间店铺,专卖高档工艺礼品。 5月24日,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但刘某当天没有回应。

次日,王某将房屋租赁合同发给刘某,对方立即给王某发微信语音:“先生,我给您打电话。” 随后,刘某通过微信将5000元押金转给王某。

同年6月,酒店向刘某开具5000元存单。 当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5万元电费。 双方约定用电费抵扣5万元租金,酒店开具相关收据。 7月19日,酒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元押金退还给刘某。

“我付了房租,但(酒店)没有和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这给我的生意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刘某思思前想后感到不安,与酒店协商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 双方协商未果。 同年7月31日,刘某委托律师向酒店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未通过手写签名的方式签署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发送给他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该协议为无效。 并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向酒店支付了5000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 因此,王某通过微信发给刘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双方达成的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条款,如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甲方不得将剩余租金退还给乙方。 现刘先生单方面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协议提前。 根据约定,酒店不得将剩余租金退还给刘先生。 因此,刘先生主张酒店返还5万元租金和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文:张杰)

法官的陈述

房屋租赁协议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书面租赁协议的,视为无限期租赁,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但如果双方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合同双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合同。 虽然双方没有通过手写签名的方式签署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在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发给他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刘某口头表示了认可。 , 以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认定租赁协议,故微信内房屋租赁协议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履行合同文本约定的条款。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因此,刘某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徐卓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国内首次确认了使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7年12月,《联邦证据规则》专门针对电子证据进行了修订,出台了第三方电子证据规定,“经过合格人员认证”的电子证据和官方证据的有效性政府文件和新闻报道的有效性被列在同一级别,称为“自证证据”,即就真实性而言,这类证据不需要其他外部证据支持,但相关性证明力仍需与记录在案的其他证据相结合。 确定。

可以说,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广泛应用将是必然趋势。 从目前的数据来看,美国《证据法》认可的技术与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用的技术非常接近,关键在于对电子证据哈希值的验证。 美国可以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 可见哈希值校验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可靠。 不同的是,美国走在立法的前列,而我国走在司法实践的前列。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可信时间戳技术已被当事人广泛使用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尤其是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 当然,在其他民商事案件中使用可信时间戳也很常见。 事实上,电子证据第三方保存不仅可以用于知识产权案件,还可以用于民事、刑事案件; 它不仅可以用于诉讼,还可以用于行政监督。 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提供证据。

他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就是所发生事情的客观性,也就是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来说,对于证据的法律效力比特币电费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真实性问题,然后再判断其合法性和关联性。

目前市场上涌现出不少第三方电子证据保管公司,并形成了多种取证业务模式。 可以预见,未来将有大量的电子证据涌入法庭。

关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使用,尤其是第三方电子证据的存证,以下几点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证据的基本证明规则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基本证明规则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只是证据的形式和载体发生了变化。 最基本的证据类型是书证、物证和证词。

实践中,虽然电子证据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但这在逻辑上是不够的。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是没有必要的。 它仍然可以归类为书证或物证,因为它仍然使用其内容或电子痕迹来证明事实。 基于此,电子证据不会产生特殊的证据规则。

2.证据形式与社会平均技术水平密切相关

证据的形式与整个社会的平均技术使用水平密切相关。 证据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 发生纠纷时,需要证据来恢复原状。

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还原纠纷的具体情况,有时比一般的书证、物证或证人更可靠。 例如,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需要证人证词。 现在视频监控相对容易获取,直接使用电子证据更加直观可靠,视频监控技术降低了证人证言的作用。

从技术角度看,第三方存管机构对电子证据所采用的取证存证技术是否足够稳定可靠,是否达到了可以从常识上判断真伪的程度观点会影响司法机关对证据的判断。 接受电子证据。 比如笔迹识别。 中国的笔迹识别技术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的。 在案件中,法院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比较敢于接受。

目前的证据采集和存储技术的技术稳定性和可靠性是否达到了这个水平? 尤其是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实施诈骗和非法集资犯罪,更让司法机关对此类技术的成熟度和可靠性产生怀疑。 一般来说,法院和法官在技术上缺乏直接鉴别真伪的能力,只能依靠案中证据综合判断。 当然,很多技术问题会随着技术本身的进步而得到解决。

电子证据本身并不是一个新问题,第三方存储也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能够将信息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而出现的一种商业模式。 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刚开始普及时,欧美国家也担心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出台了很多电子证据的规定。 事实证明这是多余的,有些问题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自然而然消失。 向上。

电子证据只是证据形式的问题,并不动摇证据制度的基础。 当整个社会的技术应用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自然会适应电子证据,因为此时社会的常识基础比较高,常识不需要证明。

3、第三方存证关键是解决证明成本和社会信任问题

归根结底,电子证据第三方存管必须解决举证成本问题。 举证成本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原告可能会因为举证成本过高而放弃上诉,这会间接导致对侵权的恐惧。 更多的侵权行为将不利于经济秩序和产权保护。

现在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比如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等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比特币电费合同纠纷,允许这类技术进入法律证据领域,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举证成本,这实际上降低了社会成本,对社会有利,无可厚非,理所当然。 因此,对于电子证据和第三方存储,司法机关应从发展和包容的角度进行认证。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社会对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哈希值验证等电子证据技术的认知度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方证据存储也存在不同意见。 有些人接受它,有些人则简单地否认它。 相应的法律规则远未建立。 在实际应用中,相对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公证,法官对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的证明力仍存有一定的疑虑。

总的来说,第三方证据保存机构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改进,使自身更加完备和易于理解,从而提高其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性。

4.通过程序对质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第三方保存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本身不存在根本的法律障碍,但其本身并不蕴含客观真实性。 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审判实践中,一是要充分挖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质证据,检验证据的有效性; 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开发稳定可靠的存单业务产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注意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对质,尽早引入专家助理。 经查阅案卷发现案件技术问题较为复杂,以一般人的理解难以把握技术问题实质的,当事人应当聘请专家协助。 专家助理的发言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大部分技术问题都可以通过这种专家交锋来解决。

很多国家的诉讼程序中没有技术鉴定程序,大部分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专家助理解决。 对于电子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派技术人员作为当事人的专家助理出席庭审,就技术问题进行说明和说明。

在案件审理中,灵活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可以增加专家助理的参与度,引导专家助理与当事人达成技术共识,通过多轮证据攻坚而防御,问题基本可以解决,不再可以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技术鉴定程序解决。